发布时间:2023-06-21 人气:0 来源:创始人
2023年6月20日
迎江区推进2023年企业上市
“冲锋行动”若干政策
第二条 对本政策涉及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等认定如下: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其中:境内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纳斯达克。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对2023年12月31日前,第一家完成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区内企业,区级财政奖励2000万元;对其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及律师等团队共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其他支持政策:
(一)对拟上市主体与其关联方因股改上市所需而进行资产重组所产生的税款,区级留成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
(二)因上市所需而调整股权架构的,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相对应纳税义务人。
(三)对上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及省部分,区级财政在企业首发上市后三年内补助相应税负承担主体,补助金额以首发企业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为限。
(四)上市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迁至迎江区时,向迁出地缴纳的超过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迁出地的区级留成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相对应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对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迎江区、在迎江区设有生产基地、发展前景良好的境内上市公司,区级财政奖励2000万元。
第六条 对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其限售股托管在我区且转让后在我区纳税的,由区财政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或实施股权融资的,区级财政按当年募集资金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期募集资金投入到迎江区内项目的,区级财政按投资额的1%给予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九条 本政策中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议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自在迎江区上市之日起10年内迁出的企业,迁出时由其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按持股前51%的股东)将已享受的,涉及股改、上市及挂牌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缴回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及个人,不再享受《迎江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迎政秘〔2022〕73 号)政策。本政策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