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0 人气:0 来源:创始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4日
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效益论英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对全县工业企业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依法推动资源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实现亩均效益最大化,结合县情实际,对《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优化修订,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坚持“绩效优先、客观公正、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原则,以“亩均效益论英雄”为评价导向,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差异化配置资源要素,落实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树立创新集约高效发展理念,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推动工业提质扩量增效。
二、评价办法
(一)参评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特殊情况
1.水、燃气供应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不纳入评价。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满3年的新办企业可不纳入评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满3年但经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可暂缓纳入评价。
3.评价企业新上建设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新增土地面积3年内不纳入用地面积指标范围。
4.新建投产项目入规不满一年的企业可不纳入评价。
(三)评价指标
对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亩均工业投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6项指标,分值分别为50分、20分、15分、5分、5分、5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2项指标,分值分别为60分、40分。
(四)计分方式
企业综合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加分项得分。
1.单项指标得分
(1)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的评价年度数据除以该项指标基准值乘以分值,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倍,最低为零分。
(2)单项指标基准值为评价年度全部参评企业该项指标的算数平均值。
(3)原则上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零。但综合能源消费量为零的,单位能耗营业收入为满分。
2.企业综合素质加分指标。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绿色和高质量发展,设置企业综合素质附加指标(加分项),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各类综合素质附加项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不在有效期不加分。
企业综合素质附加指标(加分项)
序号 | 加分项 | 加分细则 | 数据来源单位 |
1 | 品牌 | 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2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2 | 质量 | 中国质量奖3分(提名奖2分)、省政府质量奖2分(提名奖1分)、市政府质量奖1分(提名奖0.5分),县政府质量奖0.5分 | 县市场监管局 |
3 | 高新技术企业 | 2分 | 县科经信局 |
4 | 战略性新兴产业 | 1分 | 县发改委 |
5 |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国家单项冠军企业 | 3分 | 县科经信局 |
6 | 专精特新企业 | 省级“专精特新”冠军2分、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分,市级专精特新企业0.2分 | 县科经信局 |
7 | 智能工厂、绿色工厂 | 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智能工厂0.5分 | 县科经信局 |
8 | 研发机构 | 国家级3分、省级2分 | 县发改委 县科经信局 |
9 | 企业上市 | 首发上市6分、新三板3分、省股交中心挂牌2分 | 县财政局 县科经信局 |
10 | 院士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 | 院士工作站5分、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 4分、省级博士后工作站3分,其中,获批设站的加50%分值,科研人员入站开展工作的加100%分值。 | 县科经信局 县人社局 |
11 | 科技奖 | 国家科技一、二、三等奖分别4、3、2分 省科技一、二、三等奖分别2、1.5、1分 | 县科经信局 |
12 | 金融守信企业 | 1分 | 县人民银行 |
13 | 宣传推介 | 省级以上媒体推介加0.5分,获得国家级媒体推介加1分 | 县委宣传部 县融媒体中心 |
(五)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两个类别分别评价,每年一次,按照得分高低评出ABCD四类企业。
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效益好,综合评分排名前30%(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效益相对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综合评分排名列30%-65%(含)的企业。
C类-规范转型类。综合效益一般,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综合评分排名列65%-95%(含)的企业。
D类-倒逼整治类。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倒逼整治或淘汰,综合评分排名后5%左右的企业。
(六)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定档调档企业不影响其他企业依据得分排序的评价结果。
1.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评价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缴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直接定为A类。
2.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龙头地位的企业,由企业所在乡镇、县开发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报亩均办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定为B类以上。
3.企业在评估年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生产经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不列入A、B类。
(七)评价程序
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主评,县亩均办牵头,县科经信局、县资规局、县税务局等县直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1.确定参评企业。每年3月中旬前,由县统计局牵头,会同县开发区及各乡镇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各乡镇、县开发区会同县资规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上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县亩均办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
2.提供评价数据。每年4月中旬前,各乡镇、县开发区会同县资规局上报评价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县税务局,县科经信局、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根据评价企业名单上报税收、营业收入、工业投资、研发经费投入、综合能源消费量、全员劳动生产率,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上报综合素质加分指标评价结果,县亩均办汇总。
3.核实评价数据。每年4月底前,县亩均办将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发各乡镇、县开发区,由各乡镇、县开发区通知企业进行核对确认。企业对数据存在异议的,经各乡镇、县开发区汇总后向县亩均办反馈意见建议及佐证资料,数据提供部门审核后,对确需修改数据的予以调整, 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数据提供部门会同各乡镇、县开发区做好解释反馈工作。企业对数据没有异议的,盖章确认。
4.开展评价核算。每年5月中旬前,县亩均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按照比例列出ABCD四类企业名单,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5.公布评价结果。县亩均办对初步评价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审定后于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专项工作组备案。
三、结果应用
县政府依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原则,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报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一)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支持A、B类企业优先申报县级及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类项目等。兑现县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工业部分)时,A类企业奖补资金按100%兑现,B类企业奖补资金按90%兑现,C类企业奖补资金按60%兑现,D类企业奖补资金不予支持。依法依规运用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技改提升和搬迁入园等方式,重点推进亩均效益水平较低、高耗能高排放的低效企业全面整治提升;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集中处置力度,外引内联,着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依法依规坚决整治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直至关停。(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资规局、县应急局、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对A类企业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对B类企业用地需求予以支持,鼓励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土地利用质效;限制C类企业用地,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土地、用能、环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对D类企业不单独供地。与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和“标准地”改革有效协同,提升工业用地亩均效益。(责任单位: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资规局、县税务局)
(三)实施差别化要素配置政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照省市亩均效益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出台或完善财政、金融、人才等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推行用电差别化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D类企业不享受用电支持政策。实行有序用电时,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供电公司、各成员单位)
(四)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落实金融支持“亩均论英雄”改革有关工作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A、B类企业在贷款准入、授信额度、利率优惠、担保方式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适度倾斜。要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大力推行“亩均英雄贷”金融服务模式,面向A、B、C类企业打造特色信贷和保险产品,对处置D类企业以及闲置、低效用地等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强政银企对接,县亩均办要根据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建立“亩均英雄白名单”制度,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共享。(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县银保监局、县人行、县担保公司、县亩均办)
(五)实施亩均先进企业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前五名的,县政府发文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工业发展与科技创新十强企业”评选依据。对A类企业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提名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优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科经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联络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各成员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落实(名单报送县亩均办),做好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协同和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范畴。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县开发区、乡镇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做到评价企业全覆盖、全知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做好企业宣传,广泛宣传改革工作进展,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合力推动亩均效益评价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所提供数据,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并建立相关评价体系基础数据台账。县亩均办加大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跟踪督办,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价。
五、其他
1.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见附件2。
2.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办法实施效果和企业合理化意见建议,适时提请领导小组进行修订。
3.本办法由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调整后的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6.该实施办法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如省市就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做出调整,按省市新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指标解释及来源
附件1
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海宏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杜 林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智平 县委常委、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朋 腾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委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局长
县税务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商务局局长
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局长
县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县银保监管组组长
人民银行太湖支行行长
县担保公司总经理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晋熙镇镇长
徐桥镇镇长
小池镇镇长
新仓镇镇长
北中镇镇长
百里镇镇长
弥陀镇镇长
天华镇镇长
寺前镇镇长
牛镇镇镇长
城西乡乡长
大石乡乡长
江塘乡乡长
刘畈乡乡长
汤泉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经信局,石婵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科经信局、县资规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委、开发区经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人社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
附件2
太湖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
指标解释及来源
一、评价指标解释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总税收/用地面积
总税收:包括入库税款、政策性缓缴税款,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增税款视同企业实缴税款。根据上级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亩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总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三)亩均工业投资(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投资=工业投资/用地面积
工业投资包括:技术改造投资和新建项目投资。
(四)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经费/总营业收入
(五)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等价值)】
单位能耗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等价值)。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七)用地面积(单位:亩)
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已登记用地面积和承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出租方厂区总建成建筑面积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承租企业土地面积=(企业租赁建筑面积/出租方厂区总建成建筑面积)*出租方厂区总用地面积);(3)对于“一地多企”,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出租给多个企业共同使用的,部分面积出租给其他工业企业,出租方企业占地面积按照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剔除出租部分,部分面积出租给非工业企业,出租部分纳入出租方工业企业用地面积。
二、有关数据来源
1.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由各乡镇、县开发区会同县资规局提供。
2.企业工业投资由企业申报,县科经信局、县发改委初审后,县统计局审核、汇总。
3.企业税收、营业收入数据由县税务局提供。
4.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由企业申报,县科经信局初审后,县统计局审核、汇总。
5.综合能源消费量由企业提供分品种能源消费量,县发改委初审后,县统计局审核、汇总。
6.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由县统计局提供、核实、认定。
7.企业行业代码由县统计局提供。
8.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由县应急局提供;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由县人社局提供;企业失信情况由县发改委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