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5-07-12 人气:0 来源:创始人


发布人: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张天培

202571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5101日起施行。现将《决定》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决定》制定的背景意义

数字经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引领未来发展的关键动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时代大势,做出一系列战略决策和部署,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随着数智技术加快迭代,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竞相抢占制高点、控制主导权。为抢抓机遇、与时俱进、赢得优势,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出台《决定》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决定》:

一是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促进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要推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省委高度重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提出要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并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立法列入今年省委工作要点。制定《决定》,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有利于从我省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产业基础、区位等优势,加快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二是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快发展,接续提升我省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十四五”以来,我省数字经济较快增长,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收年均增速超过12%。但是,我省数字经济的规模仍然偏小,核心产业占GDP的比重偏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长三角地区综合竞争力相对较弱,核心产业能级有待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活力需要进一步释放。制定《决定》,有利于明确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优化数字经济生态,聚力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动传统产业加速数字化转型,加快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接续发展。

三是顺应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高端的现实需要。数字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形态,近年来,在全球的规模持续扩张,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最新报告,2024年全球数字经济占全球GDP的比重已达45%,预计2025年将突破50%,部分发达国家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已超过60%。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也由2012年的11.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53.9万亿元,占GDP比重达42.8%2024年,全球数字贸易规模突破7.2万亿美元,中国数字贸易规模突破7550亿美元,已居全球第四位。制定《决定》,有利于推动更好把握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重点赛道,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发展壮大数字贸易,深度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产业链和经济循环,提升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

二、《决定》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决定》的制定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了今年立法计划,强调要认真落实省委今年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高质量完成好起草工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班,倒排时间,压茬推进。在深入调研、系统梳理研究相关政策、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会同有关方面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决定》草案初稿。经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意见,并在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表决。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注重立法的引领性、创新性、实效性,突出了数字经济概念把握、数智技术融合应用、数据资源流通共享、核心产业集聚集群发展、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空间扩展、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优化提升和数字经济生态打造。《决定》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突破传统认知,与时俱进界定数字经济新内涵。《决定》面对现实,把握前沿,跟进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数字经济的定义。

二是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推动数据由资源向资产转化,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高水平建设安徽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

三是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化,加快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突出特色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快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数字创意产业,加快发展数字贸易。

四是加快推进数实融合发展,为稳增长促转型注入新动能。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数智化网络化,持续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与数智技术深度融合,积极发展数字金融,加快发展智慧文旅,加力发展智慧农业,统筹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乡村建设。

五是强化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措施,打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生态。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丰富数字经济场景创新,加强数字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对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构建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体系。

 

发布人: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曹林生

20257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9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现将《规定》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非常重视、非常关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我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立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需要。近年来,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兴起,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用工责任需明确、社会保障需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办法》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实施类项目。20254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20255月中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部分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多次研究修改会议,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建设工委在法规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方面作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充分发挥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在制定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充分体现中央关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二是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范围、劳动权益内容、政府职责、企业责任作出规范,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加以保障,同时对企业责任的规定做到于法有据、切实可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二是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内容,是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第二条)。

(二)强化政府职责。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中,政府作用至关重要。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听取企业和劳动者意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四个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职责(第三条)。三是规定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理相关投诉、申诉等(第五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营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尊重和支持。为此,一是规定全社会应当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创新创造,营造关心、尊重、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对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二是规定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照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给予临时救助(第二十条)。三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条)。

(四)明确有关单位职责。法院、检察院和工会等单位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一是规定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第六条)。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第七条)。三是规定工会帮助和指导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工会与企业加强劳动纠纷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八条)。

(五)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一是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企业、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不同情形的用工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二是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十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一条)。三是规定企业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就业(第十三条)。四是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者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第十九条)。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对群众反映可能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作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应当科学确定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防止过度劳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体健康(第十四条)。二是规定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制定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时,应当听取工会或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第十五条)。三是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合理设置抽成比例,按时足额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设置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考核指标;鼓励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第十六条)。四是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七条第一款),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根据情况开展心理疏导;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等;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第十八条)。五是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及时对其申诉进行协商处理;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甄别恶意投诉,客观公正处理(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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